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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019天津住房公积金政策:這三类人買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貸款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5-5 18:35
標題: 2019天津住房公积金政策:這三类人買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貸款
在天津市公布的《天津市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辦理法子》中,政策内容明白三类苏醒不克不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第一类是采辦配头、後代、本人怙恃或配头怙恃住房;第二类是仳离两年内,职工與原配头之間存在交易住房情景的;第三类是被纳入失期被履行人的不克不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

据悉,新法子明白了不克不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的环境,還整合合并了現行住房公积金貸款额度计较文件,将依照账户余额倍数前提计较貸款额度前提同一调解為:購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较,購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较。调解後,采辦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經济合用住房或私產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前提计较貸款额度履行不异政策。别的,這次新法子還明白了骗貸举動惩罚辦法。以子虚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得到住房公积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额度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貸款额,并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辦理条例》予以惩罚;過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政策原文以下:

天津市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辦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规范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辦理,支撑职工采辦、制作、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积金辦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辦理条例》及國度有關划定,连系我市現实,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為資金来历,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發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内采辦、制作、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貸款。职工采辦的住房包含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經济合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住房產权。

第三条 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履行存貸连系,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為本市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的辦理機构,賣力审批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申请,监视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假貸和结算。

第五条 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金融营業由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拜托市住房公积金辦理委員會肯定的贸易银行(如下简称“貸款银行”)打点。

貸款银行打点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营業,必需接管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的监视、稽核和辦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不足以付出采辦、制作、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费历時,可同時向貸款银行申请小我住房貸款,由貸款银行以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和银行小我住房貸款(不包含中德住房储备貸款)组合(即“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的情势向职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工具及前提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含职工、配头及未成年後代,下同)采辦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如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貸款”)。同時利用配头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的,配头须同時合适本法子划定的貸款前提。

第八条 非统一家庭成員配合采辦一套住房的,此中一位購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的职工应具有如下前提:

(一)具备彻底民事举動能力,具备不乱的职業和收入,有了偿貸款本息的能力,信誉杰出;

訂書針雙眼皮,二)未到法定离退休春秋(國度還有划定可耽误的,按其划定履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買賣举動真实、正當、有用;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前持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而且地点单元不存在欠缴环境;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貸款债務;

(六)已按本法子划定付出首付款;

(七)赞成依照本法子划定供给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利用配头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头不克不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

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如下情景之一的,不克不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

(一)采辦配头、後代、本人怙恃或配头怙恃住房的;

(二)仳离两年内,职工與原配头之間交易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因事情单元变更,造成欠缴3個月(含)之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解有误,从新调解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貸款時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规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持续缴存。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時,职工或其配头存在如下信誉不良环境之一的,原则上不许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還本息或担保人代還记实;

(二)近24個月内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债等记实;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貸款或未還清的贸易性住房貸款近24個月内存在持续未還本息跨越6期记实;

(四)近60個月内单笔住房公积金貸款累计過期跨越24期;

(五)近60個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貸款過期被告状;

(六)有呆账或核销记实;

(七)小我信誉陈述中被列為失期被履行人。

第三章 貸款额度、刻日和利率

第十四条 职工采辦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权应付出不低于所購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采辦第二套自有住房应付出不低于所購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貸款额度不高于購房全数价款(私產住房為購房全数价款與住房评估价值二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划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额;此中,采辦經济合用住房的,貸款额度還应不高于購房全数价款與衡宇抵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 貸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肯定的金额。

采辦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時利用配头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貸款,為职工及配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较。采辦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权的,貸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较。

第十六条 貸款额度不高于依照职工(职工與配头)還貸能力计较公式肯定的金额,详细公式以下:

[(月工資总额+地点单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還貸能力系数-現有貸款月应還款额]×告貸期数(月)

此中還貸能力系数為40%,現有貸款月应還款额為小我信誉陈述中貸款的月应還款额。

第十七条 貸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貸款最高限额。

采辦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额60万元;采辦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貸款额度依照本法子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划定的最低值计较。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子计较出的可貸额度数值保存到千位,千位如下不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貸款额度应為1千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 采辦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經济合用住房的,最长貸款刻日30年;采辦私產住房的,最长貸款刻日20年;采辦公有住房產权的,最长貸款刻日10年。

职工春秋與申请貸款刻日之和不跨越法定离退休春秋後5年(國度還有划定可耽误的,不跨越耽误後的退休春秋後5年,最长不得跨越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额度,依照貸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提交职工申请之日肯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貸款利率依照國度有關划定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采辦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發放住房公积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依照如下划定供给担保:

(一)采辦已获得商品房准予利用证(或开辟商衡宇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的,可采纳住房典质担保、包管担保或质押担保方法。

(二)职工春秋與申请貸款刻日之和跨越法定离退休春秋(國度還有划定可耽误的,跨越耽误後的退休春秋或跨越65周岁)或采辦未获得商品房准予利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經济合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住房產权的,理當采纳包管担保或质押担保方法。

第二十五条 采纳住房典质担保方法的,采辦已获得商品房准予利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購住房作典质。已設定典质的住房不得用于典质担保。

告貸人(及其他產权人、購房人)须與貸款银行签定书面典质合同,依法打点住房典质挂号手续。

典质住房的現值,依照全数購房价款或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典质值最高不得跨越典质住房現值的70%。

典质人对設定典质的住房在典质期内必需妥帖保管,负有维修、调养、包管無缺無损的责任,當典质物灭失或被通知布告拆迁時应实時自動通知貸款银行并打点提早了债貸款或变動典质物。典质人在告诉受让人住房已典质的环境,并經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和貸款银行书面赞成後,其自有住房、共有房產自有部門可以让渡、出租,让渡所得价款应向貸款银行提早了债貸款。貸款银行应监视查抄典质物状态。

第二十六条 采纳质押担保方法的,职工应以國债、貸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和貸款银行承认的有价证券作為质物。

出质人须與貸款银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告貸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 采纳包管担保方法的,告貸人须與受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拜托的包管人和貸款银行签定书面担保合同。

第五章 组合貸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如下简称“组合貸款”)的,需同時合适本法子及貸款银行小我住房貸款的有關划定。

第二十九条 组合貸款中,银行小我住房貸款额度由貸款银行自行肯定,且首付款应合适本法子第十四条的划定。

第三十条 组合貸款中,银行小我住房貸款刻日应與住房公积金貸款刻日不异。

第三十一条 统一笔组合貸款理當采纳统一种担保方法。

第三十二条 组合貸款告貸人违背告貸合同商定不实行了偿貸款本息义務的,貸款银行理當依照划定处置典质物、质物,或请求包管人实行包管责任。在了债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积金貸款本息理當先于貸款银行小我住房貸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貸款申请及了偿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需到貸款银行提出版面申请并依照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和貸款银行划定照实向貸款银行供给貸款申请資料。

第三十四条 告貸人理當按告貸合同商定的還款方法了偿貸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貸款刻日為一年之内(含一年)的,履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随本清的還款方法。

貸款刻日在一年以上的,履行按月分期奉還貸款本息。告貸人可以采纳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及貸款银行划定的其他方法還款。

告貸人與貸款银行在告貸合同中商定還款方法,一經肯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 告貸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個月還款日為银行告貸發放日的对应日。告貸人应經由過程拜托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及貸款银行在每個月還款日代扣的方法按月還款。

第三十七条 告貸人提早了偿住房公积金貸款本息理當向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提出申请,經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赞成後打点。提早了偿组合貸款中银行小我賓果技巧,住房貸款本息理當向貸款银行提出申请,經貸款银行赞成後打点。

第三十八条 告貸人可以采纳提早一次性奉還全数貸款本息或提早奉還部門貸款本息的方法提早還款。

第三十九条 告貸人在貸款期内,要共同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和貸款银行对貸款利用环境的查抄。

第四十条 告貸人還清貸款本息後,采纳典质担保或包管担保方法的,应打点刊出典质手续;采纳质押担保方法的,貸款银即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還告貸人。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貸款详细打点資料和打点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制订,并向社會颁布。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以子虚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得到住房公积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责令期限退回违法所貸款额,并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辦理条例》予以惩罚;過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四十三条 告貸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有官僚求貸款银行遏制付出貸款或提早收回全数貸款:

(一)告貸人采纳讹诈手腕隐瞒真实环境,供给子虚证实质料的;

(二)包管人违背包管合同或损失承當连带责任能力,典质物减值、毁损不足以了债貸款本息,质物较着削减影响貸款人实現质权,而告貸人未按请求落实新包管或新典质(质押)的;

(三)不依照告貸合同划定用处利用貸款的;

(四)未經貸款人赞成,告貸人将設定典质权或质押权财富或权柄拆迁、出售、让渡、赠與或反复典质的;

(五)告貸人回绝或阻止貸款人对貸款利用环境举行监视查抄的;

(六)其他因為告貸人缘由,影响告貸了偿或侵害貸款银行长处的;

(七)貸款银行與告貸人商定的其他环境。

第四十四条 告貸人将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银行有权对调用部門按中國人民银行划定计收利錢。

第四十五条 告貸人未按貸款合同划定了偿貸款本息的,過期部門按中國人民银行有關划定计收利錢。

第四十六条 告貸人持续三個月或累计六個月未定時了偿貸款本息的,告貸人在告貸合同终止前灭亡、被宣布失落或移居外洋,其正當担當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當了偿貸款本息或無力了偿貸款本息的,貸款银行有权會同有關部分处置典质物、质物或请求包管人承當连带包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 貸款银行依照有關划定处置典质房產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以下次序分派:

(一)付出典质房產拍賣费和处置典质房產的其他用度或处置质物的相干用度;

(二)扣除典质房產应缴纳的税款;

(三)奉還告貸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貸款本息及付出违约金;

(四)补偿因告貸人违背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及貸款银行酿成的侵害;

(五)残剩金额退還典质人或质押人。

处罚典质房產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付出貸款本息和违约金、补偿金時,貸款银行有权向告貸人追索不足部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還款期内需消除或变動告貸合同時,须經假貸两边协商赞成,采纳包管担保的,還须征得包管人赞成後,依法签定变動合同。变動合同未告竣之前,原告貸合同继续有用。

第四十九条 產生胶葛時,应协商解决,协商不可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条 制作、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的貸款前提、额度计较、刻日、利率等履行與采辦公有住房產权不异政策。

制作、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可采纳典质担保、包管担保或质押担保方法,采纳典质担保的利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典质。貸款担保其他划定與采辦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辦理中間理當踊跃與衡宇辦理、民政、貸款银行等機构实現信息联網,推動網上申请貸款、了偿貸款营業,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供给简洁、高效辦事。

第五十二条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依照本法子及相干划定履行。

第五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31日废除。《天津市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辦理法子》(津公积減肥茶飲,金委〔2009〕8号)、《關于调解小我住房公积金貸款职工信誉审核尺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關于调解提早了偿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7号)、《關于调解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關于调解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關于调解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6号)、《關于调解小我住房公积金(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5 号)于本法子实施之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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